浙大发保〔2014〕1 号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2014 年 12 月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2014年 12 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浙江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201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校园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大学校园内所有交通参与者包括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采取校园交通管理措施,保障校园交通畅通有序。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校园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学校安全保卫处及公安机关的管理。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报告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检验合格、牌号有效、车况良好并保持车容整洁。
第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学校的机动车,凭交通智能卡通行,并服从学校安保人员管理(之江校区凭校区通行证通行);
(二)非本校的大型客车、工程车以及婚车车队等,须经学校安全保卫处审批许可后方可进入;
(三)驶出校园的载车拖车、载物货车等,须出示相关出门凭证和证件,接受学校安保人员查验和登记;
(四)禁止校外无关机动车借道穿行校园;
(五)禁止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机动车以及摩托车、燃油助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车辆进入校园行驶。
第七条 机动车必须按校园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行驶,紫金港校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30 公里,其他校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
第八条 机动车应当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一)经校园人行横道时,应减速慢行;
(二)遇非机动车、行人横穿校园道路或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三)遇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应减速慢行避让;
(四)遇客车停靠上下乘客时,应减速慢行避让。
第九条 机动车校内行驶禁止下列情形:
(一)鸣喇叭;
(二)超速行驶、超载行驶、逆向行驶;
(三)随意变道抢道、违规超车;
(四)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练习驾驶机动车;
(五)夜间长时间开远光灯;
(六)其他妨碍交通安全或影响校园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机动车校内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不得妨碍校园道路正常通行,须按停车泊位或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严禁在学校门口、交叉路口及转弯处、行人通道、消防通道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停车;
(二)须启动制动装置,关好车门、窗;
(三)发生故障无法行驶时,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及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及时移动的,应立即在规定安全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人员应迅速撤离车辆并停留在安全地方,并及时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确有大量车辆进入校园或需要限制校园道路通行的,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到学校安全保卫处审批,并服从学校安保人员现场指挥。
第三章 非机动车与行人管理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应了解车辆性能,确保制动装置良好有效。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门应减速慢行;
(二)按交通标志指示行驶,禁止逆向行驶;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
(四)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等应慢速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骑车带人(带 1 名 12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情形除外);
(八)不得双手离把,不得使用移动电话、撑雨伞或手中持物;
(九)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锁放在自行车棚(库)和停车线内。严禁在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道或门口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非机动车。
第十五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应靠右行走并注意避让车辆,横穿马路应走人行横道。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不得进行踢球、玩耍等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校园道路与交通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应当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安全保卫处许可,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确须占用校园道路的,有关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 3 个工作日到学校安全保卫处报备。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安全保卫处许可,不得擅自破坏校园道路。因校园建设、维护施工等原因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 3 个工作日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
施工前应明文告知,并确定期限。施工作业期间,须配备安全防护措施和专门现场交通安全监管员。施工作业完毕,应迅速恢复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并经学校安全保卫处查验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即刻恢复通行。负责校园道路施工的校内职能部门应及时督促、检查施工作业单位履行上述义务。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不能自行调解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保卫处,保护好现场,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并依法处理交通事故。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机动车驾驶条件的,由学校安全保卫处将机动车拖移至公安机关处理,所涉及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贴单警告、公开曝光、锁车告诫、清障拖车、停用交通智能卡、禁止车辆进入校园等处理,所涉及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由学校安全保卫处予以制止。情形严重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校内师生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13〕26号)或《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9年12月修订)》(浙大发本〔2009〕113号)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道路”,系指校内设有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允许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和场所。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用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 年 4 月印发的《浙江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浙大发保〔2006〕4 号)同时废止。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 年 1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