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层面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版)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二、浙江省层面立法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的通知
三、杭州市层面法规
四、浙大校园内立法
参考A410-浙江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浙大发保〔2014〕1号
五、司法案例
王某1、宁城县凤鸣校园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 年 9 月 17 日 17 时 30 分许,被告唐尊文驾驶蒙 D 54268 号中小学生专用校车(载着王某1)沿天山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天山线必斯营子镇马杖子村一组路段处临时停靠时,原告王某1下车由西向东横过道路,与被告孙万财沿天山线必斯营子镇马杖子村一组路段由北向南驾驶的蒙DP××××号两轮摩托车相撞,原告受伤。宁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孙万财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唐尊文负同等责任
张某与赤峰保全校园服务有限公司等2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 年 1 月 8 日 10 时 40 分许,张志杰驾驶蒙 D 81992 号校车沿 G 303 线驶往白音沟水泉沟村送学生行驶至事故地点,在超越停驶的蒙 D 82609 号校车时与刚下校车行人张坤明(学生)发生碰撞,致张坤明受伤。经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左公交认字(2016)第10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志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张坤明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原告张坤明受伤后在巴林左旗医院住院治疗52天,花费医疗费11554.58元、检查费1321元。